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3-11-19 16:06:00

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修订)

 

    为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内部管理,加强教职工组织纪律性,培养优良的院风、院纪,塑造教职工爱岗敬业、作风严谨的职业精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目前实际情况,特修订《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教职工。

    第二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职业纪律与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学院的声誉,提高业务素质,做学生的典范。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工作时间:

            学院本部:上午8:30-12:10   下午14:30-18:10

            杨林校区:上午8:40-12:00   下午14:00-17:20

            特殊岗位需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部门报人事处审核批准。

    第四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院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离岗。

    第五条 所有教职工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办公地点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所有教职工应无条件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章  坐班管理

    第七条  学院在编在岗的行政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日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实行坐班制度。

    第八条  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专职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每周在指定答疑地点从事至少8个学时的指导答疑工作,原则上为2个半天(不含学院或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教研活动及会议等时间)。专职教师答疑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不得重叠。

    第九条  专职教师每周答疑时间应相对固定,专职教师答疑计划由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根据每学期实际情况制订,在每学期开学初将《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专职教师答疑计划表》(附件1)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条  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在制订专职教师答疑计划时,务必兼顾两个校区,原则上每学期在杨林校区有教学任务的专职教师每周有相对固定时间在杨林校区指定地点指导答疑(杨林校区专职教师课时补贴已经包含在杨林校区指导答疑补贴)。

    第十一条  专职教师实行坐班签到制度,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考勤员负责考勤,在每月报送考勤表时需明确标注教师坐班情况,考勤依据为《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专职教师答疑计划表》和《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专职教师答疑签到表》(附件2)。坐班签到表由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留存备查,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每天自查专职教师坐班情况,人事处将会同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二条  教师兼任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助理、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周在院外从事与学术科研相关活动时间由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负责人决定,但原则上不超过4个半天,正常工作日每天必须至少有半天时间到学院上班,每次在院外从事学术科研相关活动时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非教师担任各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助理的,必须坐班。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未按规定坐班者,一经查实,未坐班当天将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考勤登记(《考勤表》见附件3)的真实性由各部门负责。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管理,同时部门指定专人(澳门新葡8455手机版为协助院长分管行政工作的助理)履行考勤员职责。考勤员必须认真负责考勤,应每天坚持按日记录,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严格管理,确保考勤记录真实准确。

    学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应以身作则、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学院领导考勤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负责,部门负责人的考勤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考勤员)负责。学院领导正常工作日外出参加会议、社会活动等须向学院党委办公室和行政办公室报备;部门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学术科研活动须向考勤员报备。

    学院人事处将根据各部门的考勤情况会同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五条 考勤登记时间为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各部门考勤员应做好考勤汇总,并于每月20日报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考勤表》(不能涂改)、《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4)、《教职工加班申请表》(附件5)及其他证明原件报人事处,最迟不能超过每月21日。

    对逾期不报、迟报的部门将推迟工资发放时间,并入次月工资发放,并扣发责任人当月岗位津贴的50%。对于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对该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考勤员、部门负责人的当月岗位津贴的50%。

    第十六条  外聘教师统一由教务处进行管理,参照教务处外聘教师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教职工兑现岗位津贴、转正、晋级、学年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十八条  凡本院教职工因事、探亲、病假、产休等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提前填写《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二),以书面形式申明理由,病假、产假需提供医院休假证明,并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生效,《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交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批准权限

    1.书记、院长请假,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副院长请假,由院长批准。

    3.部门负责人请假,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

    4.教职工请假,按照以下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假满上班后,应履行销假手续(在原请假单上签字)。

续假手续按原请假程序办理;续假若因人在外地等客观原因不方便履行续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提前请示,待本人回单位后及时履行续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派学习(上级发文的人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及有关会议、考察参观、教研观摩活动等)在规定时间内,按出勤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学院批准,教职工进行在职非脱产攻读学位,在取得录取通知书时将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送人事处审核、备案,若有占用工作时间上课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在每学期初将课程表报人事处及各单位考勤员处备案,在《考勤表》中按照“其他”符号标记,并在备注中说明,不核减工资。

 

第一节  事假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请事假:

    1.工作时间内凡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

    2.不能按时参加学院或部门组织的会议、业务学习等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请事假2天以内(含2天)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事假3-5天(含5天)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事假5天以上者,须报院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请事假5天或以下的,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批准;请事假5天以上者,须报院长批准。

    第二十五条  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15天(不含15天),若遇特殊情况超过15天以上者,应逐级上报,由院长特批。

    第二十六条  事假请假时间的计算不含寒暑假、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

    第二十七条  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和日工资标准(以21.75天/月计算),根据考勤情况核减工资。

 

第二节  病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凭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病休证明,经批准后,可以请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请病假3天以内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病假4至15天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病假15天以上者,须报院长批准。

    第三十条  突发病应及时将情况通知本部门并报人事处,假后补办手续;病假期间提前上班要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并在本部门考勤表上注明考勤情况。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病假3天以内者,不核减工资;累计病假4天及以上者,按实际请假天数和日工资标准(以21.75天/月计算),根据考勤情况核减工资。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需要长期停止工作医疗的,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长期病休人员在医疗期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长期病休期间,必须每月到正规医院复查一次病情,如果需要继续休息,须在每月末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报人事处。医疗期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连续病假请假时间若遇寒暑假、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不顺延计算。

 

第三节  婚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3天的婚假;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婚假15天,并入寒暑假期间休假。在办理请假手续时需附结婚证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婚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婚假及相关待遇若与国家的规定有冲突,以国家的规定为准;婚假若遇寒暑假、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不顺延计算,若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时安排休婚假,本人可与部门协商,在当年内安排休婚假,不允许跨年度补休婚假。

第四节  产假

    第三十六条 女教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已婚女职工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可给予护理假7天。

    第三十七条  女教职工怀孕流产,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正常产假(98天)。

    第三十八条  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产假若遇寒暑假、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不顺延计算。

 

第五节  丧假

    第三十九条  凡夫妻双方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去世,丧假为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丧假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在内,但丧假若遇寒暑假,不顺延计算。

    丧假及路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六节  工伤假

    第四十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部门鉴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伤假若遇寒暑假、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息日,不顺延计算。

 

第六章  值班、加班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根据学院和部门安排的值班认真履行值班任务,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值班的人员,需报告部门负责人,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调换值班人员。

    第四十二条  工作日值班人员应在19:30到指定值班室签到;法定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及寒暑假值班应在9:00到指定值班室签到。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均须填写《教职工加班申请表》申请加班,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加班。

    第四十四条  不安排女教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期间值班、加班。

    第四十五条  原则上不安排年满55周岁的女教职工、年满60周岁的男教职工履行值班任务,特殊岗位除外。

第四十六条  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七章  违纪追究

    第四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不坐班者;

    2.请假到期不按时报到上班者;

    3.本人提出请假或续假,或委托他人请假、续假,但未被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4.未经请假,无故迟到、早退未超过两个小时,一次扣除当月工资50元;超过两个小时及以上的,当天按照旷工处理。

    5.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学院或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会议、政治学习、业务活动、劳动等)者,按照实际情况折算旷工时间;

    6.本院任课教师无故缺课或私自找他人代课、代岗者,一节课按旷工一日处理;

    7.教职工在工作时间未经批准外出办私事者,当日按旷工处理;

    8.教职工在值班时间未在岗,一经发现,当日按旷工处理。

    9. 凡因个人原因造成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旷工期间除扣发旷工当日工资外,旷工1-5天,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旷工6-10天,扣发两个月岗位津贴;旷工11-15天,扣发五个月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学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本院教职工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专职教师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外兼职),学院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助教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不允许在校外兼职。

    2.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在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量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方可到院外兼职。

    第五十条任课教师若违反劳动纪律,造成教学事故的,按《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本科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试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若无特殊原因,一年内累计事假达到或超过15天者,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达到或超过30天者,学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 

    第五十二条  若无特殊原因,一年内累计请病假达到或超过30天者,学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累计请病假达到或超过60天者,学年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及以上。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因违反本规定而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视为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学院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滇院人字﹝2010﹞39号《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1.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专职教师答疑计划表

    2.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专职教师答疑签到表

    3.考勤表

    4.教职工请假申请表

    5.教职工加班申请表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