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关于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3-11-19 15: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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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当解决我院部分职工同亲属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规范教职工探亲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在职在册教职工,与学院签订劳务协议的职工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见习生、实习生及试用期内的新聘职工在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二、探亲范围

    (一)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教职工

    1、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在职教职工,可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2、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已婚在职教职工,可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二)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待遇的教职工

在学院工作满一年、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已婚在职教职工,可以每四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探亲假期

    学校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学院不再另给假期。

    三、交通标准

    (一)乘坐火车探亲,可凭据硬卧票报销。

    (二)乘坐长途汽车探亲,可凭据实际发生的路费报销。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凭票据报销。

    (四)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若因故必须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探亲直线车船票价报销。飞机票超过车船费部分,由教职工个人自理。

    四、旅费报销

    (一)车船费

    1、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标准报销一次。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按标准报销一次。

    (二)出国(境)探亲教职工的旅费报销

    学院按标准给予报销境内段(从学院至出境口)往返交通费用。

    五、相关规定

    1. 本规定中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3、父母和配偶居住在同一城市的教职工,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教职工探亲旅费凭票报销,票据遗失一律不予报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澳门新葡新京8455大平台教职工享受探亲待遇申请表》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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